委托投票公司法第几条规定的
时间:2023-03-25 11:01:05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目前委托投票制在我国是合法的,实践中没有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效果。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一、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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