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内安装监控是否侵犯隐私需要视情况而定:
1、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有监督管理权力,而办公室属于不具隐私性质的公共场所,公司出于监督、管理员工及保障公私财物安全的需要,是有权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的。从法律上看,这一行为并不天然地侵犯公司员工的隐私权,但公司在办公室安装了摄像头,有必要明确告知员工或者设置明显标识;
2、公司安装摄像头的监督管理权力仅止于监控员工的劳动行为,在私密性较高并且与劳动行为关系较小的地方安装可能构成侵犯隐私,且对于因监控获得的数据应作为内部管理资料,公司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或泄露给他人,否则也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用人单位使用摄像头应受到如下限制:
1,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
2,应当向员工明示先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
3,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仅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
4,用人单位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
5,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限销毁;
6,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
1、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办公室内安装监控是否侵犯隐私(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办公室并不属于私密空间,在办公室从事的活动也不是私密活动,所以用人单位要办公室安装监控并不侵犯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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