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应准备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自愿离婚,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应规范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办理以后可能引起讼争的案件,仅限于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虽然该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和民政部门的审查办证行为,有着规范而严格的要求,然而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办理完以后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大多突破了上述范围的限制。表现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全面、不规范或显失公平,而民政部门却给予办证。
其特点主要有:当事人因急于求成,违心达成离婚协议,尔后反悔而诉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对内容不规范的离婚协议书未进行严格审查,致使办理离婚证的行政行为丧失效力,引起诉讼行为的发生;民政部门不按法定程序和民政部规定的书面式样办证;民政部门超越行政职权,违法作行政调解。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不规范,一方面损害了作为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严肃性,违背了行政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和当事人的讼累。因此,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证时应慎之又慎,在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不完全具备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彻底解决纠纷。
吕志豪人民法院报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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