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结婚需要的证件和证明
登记结婚需要的证件和证明有: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4.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去哪里登记
婚姻登记,应当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三、结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结婚登记的条件有:
1.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
3.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5.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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