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的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末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销售者依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二)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0年,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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