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753号)明确,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因此,贵公司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时超过申报期限,导致未按照规定期限预缴所得税,按上述规定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扣除项目具有哪些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8%)
(4)捐赠的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15)其他收入的扣除。
(16)亏损弥补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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