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领养儿童,经过合法领养的儿童,可以获得办理出生证明和身份证明。因幼儿被遗弃或贩卖且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做出收养协议后,一起到所在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一、领养孤儿条件
领养孤儿的条件是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本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自己有能力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只要收养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办理了合法的领养手续,就可以领养孤儿。
二、领养别人的孩子怎么办手续
领养别人的孩子要办手续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领养别人的孩子后,要办理领养登记手续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所需材料,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登记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登记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领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且告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离婚之后再领养小孩怎么办手续
领养孩子手续:一、开具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二、开具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三、出具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四、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上述3项材料,到民政局提出领养申请;五、申请通过后到儿童福利院领养孩子;六、进行领养关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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