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2-24生效日期:1997-02-24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金融保险业提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金融单位代扣代缴委贷业务利息收入的营业税以及保险单位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应按提高后的税率执行,其中:原5%税率部分属地方收入,提高后的3%税率部分属中央收入。为了保证中央税收收入的完整性,经研究,对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税率代扣代缴以上二项业务的营业税后,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在计提支付代扣代缴营业税手续费时,仍应按地方收入部分(即5%税率部分)为依据计提,对代扣代缴的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即3%税率部分)的营业税不得计提手续费。对金融保险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手续费的计提比例以及其他事项仍按沪地税一便发[1995]第1号《关于全融单位代扣代缴委托业务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及沪地税一[1997]16号《关于对保险企业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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