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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是指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2.《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4.《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5.《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6.《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7.《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8.《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9.《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
10.《保费收入明细表》
11.《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加盖申报戳记,返还一份给纳税人,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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