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于2002年7月在平安保险公司为其购置的捷达轿车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保险费17000元。年底,高某经汽车交易市场将捷达车卖给金某,但未告知保险公司。
2003年1月,金某驾车行至车公庄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金某负全责。金某支付王某修车费5800元,在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赔。金某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作为捷达轿车的所有人,办理了财产保险,但其将捷达轿车所有权转移给金某时,则相应的保险利益亦随之转移给金某。由于高某和金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权利已转移,保险公司未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为金某,故金某不能因依法取得捷达轿车的所有权而自然取得保险赔偿请求权。因此,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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