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天是货车司机,自己买了辆小型货车专门往返县城与农村之间,负责帮人拉货。
2014年11月15日14时10分许,符天驾驶货车从广昌县城方向往广昌县头陂镇方向,行至头陂镇锡坊路段时与何亮亮会车过程中违规占道行驶,致使迎面何亮亮驾驶的轿车(搭载刘虎)驶出路外,造成刘虎受伤的交通事故。(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事故发生后,刘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803.25元。本次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符天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亮亮、刘虎不负此次事故责任。本次事故经交警组织调解,符天当天一次性赔偿刘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8800元。
事故处理完毕后,符天择日前往自己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已垫付的费用8800元,但却被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事故车辆未与何亮亮驾驶的车辆直接发生碰撞为由拒绝赔付。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中发生的事故均为交通事故,事故车辆之间虽然未发生相撞或摩擦情形,但因肇事司机在道路行驶中引发的危险因素,他人因正常行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符天为赣F9G8××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关系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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