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我市城市住房交易手续费作了调整。
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调整后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的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其中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的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调整后,对住房继承、析产,不再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对被拆迁人以自选购房资金购买存量住房的,免收住房交易手续费,但可收取交易过户工本费每起20元。
市物价管理部门要求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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