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是为保证当事人上诉权和上级法院审判而设立的程序,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是终审判决,不是每个案件必须经历的程序。
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刑事和民事第二审程序的不同之处
刑事和民事第二审程序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适用范围、审理机关、证据要求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刑事第二审程序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机关,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民事第二审程序适用于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机关,审理过程中注重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的充分性,判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和民事第二审程序在适用范围、审理机关、证据要求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立的。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刑事和民事第二审程序在适用范围、审理机关、证据要求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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