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身份的人员在缴纳医疗保险后,在指定的结算年度中,其不同类别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所示:
首先是学生和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以及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在满足医疗报销范围要求的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总额低于18万元时,可以享受以下具体的报销待遇:
其中,在三级医院就诊产生的费用需先行支付650元作为起付标准,然后再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最高金额可达2000元;如果选择在二级医院接受治疗,则只需支付300元作起付标准,即可享受到报销比例为60%的优惠;而如果选择在一级医院就诊,则无需支付任何起付费用,直接按照报销比例高达65%进行待遇结算。
其次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他们在满足医疗报销范围要求的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总额低于10万元时,同样可以享受到以下具体的报销待遇:
他们在三级医院就诊产生的费用,仍需要支付650元作为起付标准,之后按比例进行报销,最高金额仍然可达2000元;但若是在二级医院就医,则只需支付300元用作起付标准,便可享受到60%的报销比例。
最后是其他城市居民,他们在满足医疗报销范围要求的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总额低于10万元时,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在三级医院就诊产生的费用,他们将先行支付659元作为起付标准,后续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最高金额同样为2000元;而若选择在二级医院就医,则住院费用须先支付300元作为起付标准,最终享受到55%的报销比例;选择在一级医院就诊,不需支付起付费用,可直接享有60%的报销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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