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原值如何确认
时间:2023-05-08 16:20:13 3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计税原值的确认

房屋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备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房产计税原值的计算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进一步明确:“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第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第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例1:A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指平整土地等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建造成本,下同)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假设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下同。)

容积率=1000÷10000=0.1

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

A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例2:B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容积率=6000÷10000=0.6

因为容积率大于0.5,所以B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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