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漳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什么时间办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二、漳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民函[2015」266号》
三、漳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条件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鸟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3当事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四、漳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
2.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3.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4.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5.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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