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法上表现为自愿原则
首先,合同自由原则的兴起源于近代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法、德、英等国家为典型,将国民经济的运行委诸市场经济参与者的自由竞争,国家的角色被限定于确保市场的平和、充当“夜警国家”。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法上表现为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最后,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一是强制性缔约,如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二是格式合同制度,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三是附随义务,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自由原则适用的现状如何
合同自由原则适用的现状:合同自由原则以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位。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全文4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