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理解需要把握其本质含义,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就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合意是具有法律的效力。
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的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具体表现为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
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在任何国家中,都是要受到限制的。在我国,为了保障市场经济有秩序的发展,国家有必要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正当干预。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有哪些
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几种限制:
1.强制性缔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格式合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对合同条款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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