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申请书
时间:2023-06-13 07:10:10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认定工伤申请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年月日

职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参加工作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二、对工伤鉴定不服怎么救济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

三、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的考察期,一般适用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试用期都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应包括试用期。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规范制定的《合同书》的文本中,就有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条款。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同样要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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