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下列情形解散的应当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别的解散原因;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能通过别的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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