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人若出现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给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严重影响、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违反道德规范或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被视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几点: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这是为了保护子女的人身健康;
2.探望权人未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给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严重影响;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同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5.探望权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子女;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但未能制止;
8.其他对儿童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探望权可以中止哪些事由?
探望权可以中止的事由包括:一、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二、探望权人丧失行为能力;三、探望权人长期、恶害地拒绝探望权人;四、探望权人与被探望人或者他的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探望权人探望被探望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中止事由包括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给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严重影响、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道德败坏、通奸、同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但未能制止、探望权人与被探望人或者他的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探望权人探望被探望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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