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8日发布《2011-2013年破产清算案件审判白皮书》,其中内容表明目前企业破产清算遭遇三大难题。
其一,债权人不愿提出破产申请。浦东法院近3年受理的31起破产案件情况来看,多数破产申请为债务人和清算组提出,仅有5起案件为债权人提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王某表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比例较低的原因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大部分债权人无法真实、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严重负债经营,仍相信债务人有能力支付或偿还;二是由于通过申请破产而最终受偿的债权往往较少,甚至因无破产财产分配而得不到清偿,导致债权人不愿主动启动破产程序,而更倾向于通过个案诉讼的方式寻求债权的实现;三是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来主张债权,尤其是在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时,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其债权保护相对容易。
其二,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平均审理周期长。由于破产清算案件利益牵涉较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法规较多,长期以来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根据浦东法院的统计,2011-2013年期间审结的28件破产清算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347天。而导致破产案件审理期限较长的原因主要是案件中各类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个案件中往往存在劳动纠纷、清算程序、资产的回收、审计、评估、变现等工作,导致审限无法预测。曾经有一起破产案件,衍生诉讼案件的数量超出20件,其中3起涉银行的撤销权诉讼。这3起案件前后涉时已有2年之久,目前仍在审理中。因衍生诉讼对破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破产案件无法继续推进,只能依法中止。浦东法院民二庭沈某某说。
其三,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仅有1%左右。《白皮书》中介绍,根据浦东法院2011年以来审结的28件破产案件中,普通债权受偿比例最高为22.74%,但一般情况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仅维持在1%左右。造成债权清偿率低的客观原因是,大多数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仅仅出现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负债率极高,历史包袱沉重,有效资产极少,不良债权无法清收,正常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事实上,这些企业早已达到破产界限,只是基于种种原因勉强维持、久拖不破。而主观原因多表现为,有的债务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以低廉的价格将企业资产转让,甚至将企业有效资产无偿剥离,留下一个空壳企业申请破产;有的破产管理人清收债权不力,处置破产财产不当,如将实物分配财产低值高估,变现财产高值低估或高值低卖等,均降低了破产债权的清偿率。
同时,由于目前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部分机构对破产财产未进行有效管理,造成破产财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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