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是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是,或者是由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其他地点,但是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地将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公司地址的变更告知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经注册的办事处。合伙企业在拥有一个经注册的办事处,普通合伙人有权变更注册的办事处和代表处。
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如下: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预备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发售的股权,具体包括这些公司的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各种附有选择权的股权工具等,投资对象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商业联合体(下文总称“投资对象”),合伙企业亦可从事普通合伙人认为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或促进合伙企业的权益所必需的某些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附加事物(例如,进行临时投资)。为了达此目的,合伙企业有权采取任何的、必需的、合适的行动,按照本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这些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分析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从本质上讲,有限合伙企业仍然是合伙企业,具有合伙企业的特征,突出表现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民事诉讼角度而言,是以其他组织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的。
(二)有限合伙企业与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视其为有限合伙,以有限合伙法来进行规范。[1]就投资人责任承担方式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两合公司与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是一致的;但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企业性质不同。两合公司的性质属于公司;在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则不属于公司。
其次,法律地位不同。两合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无限公司相同,承认无限公司为法人的国家,同样也承认两合公司为法人;否则,则相反。[2]而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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