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
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二、签几次合同后为无固定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这种情形下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
三、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但必须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后形成的不定期劳动关系,尽管司法解释上用的是终止一词,但应当理解为解除,否则就会使用人单位因为不订立劳动合同而受益。
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是以原条件继续履行,而非新合同的重新订立,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劳动者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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