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公积金贷款有新规定
时间:2023-06-30 18:51:07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没有买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并且有一人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并且已经连续2年缴费了住房公积金或者买了经济适用房类的有保障性住房的,能贷款的钱则按照符合这些条件的申请人的余额之和20倍算出能贷款的款项。申请人要求有稳定的收入具有良好的信用,并且有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能力。有创新创业能力或者现役军人则会得到政治放宽。

苏州市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意见》

一、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家庭已还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实行全额贷款政策,即在确定其可贷额度时,该职工家庭原已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予扣除;

(二)恢复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政策,即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因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三)对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留存额的计算方式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可贷额度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确定;

(二)职工公积金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额按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确定;

(三)职工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不再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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