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1991/00/00【颁布单位】建办房〔1991〕82号【失效日期】
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鄂建〔91〕168号《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发(1990)31号文件已经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地产经营管理工作由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从而明确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责任。因此,请你们根据国务院第55号令和国发(1990)3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理,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有关加强城镇地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请按我部建房〔1991〕584号文件办。
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的转移行为,是地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代当地人民政府收取土地使用者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以转让、出租、抵押获得收益所抵交的土地出让金,然后按照国务院第55号令的规定,由土地使用者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请你们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将试点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我部房地产业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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