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抽验时需要收费吗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抽验。抽查抽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
第十条药-品抽查检验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抽查检验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二、药-品监督的依据相关法律问题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吗?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隐瞒。
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药-品进行抽样检查时,应该向检查单位收取费用吗?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但是,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而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药-品的结果可不可以公告?
《药-品管理法》第66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三、药-品抽样的法律规定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抽样工作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药-品抽样人员完成。评价抽验的抽样工作可由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验的抽样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药-品监督人员的证件或派遣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履行抽样任务时,药-品抽样人员应首先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再按规定进行抽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法规和抽样技能的培训,并应当保持在一定时间内的稳定。
第十三条执行抽样任务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被抽样单位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被抽样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的规定处理。
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并根据抽验工作的需要出具或提供以下相关文件或资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生产记录、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以及主要原辅料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原料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配制记录、制剂检验报告书、批配制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辅料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原料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和使用量等相关资料;
(五)药材经营企业或经销商被抽取的药材的来源或者产地凭证、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
(六)其它被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提供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抽样人员应当对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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