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时间:2023-07-01 08:12:57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并非是双方协商而产生的债务,具体而言即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必须是一方受益,必须使他方受损,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因此对于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必须符合上述的几个要件才可以进行认定。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怎么样的?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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