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售房抵押的条件是:抵押人是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购房人购买在建的商品房后,对所预购商品房享有权之期待权,购房人以预售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是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的处分。购房人与预售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到期购房款,抵押时要提供付款凭证。
2、预售房抵押的条件是:商品房预售合同须为有效合同,预售商品房抵押是以预购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标的,要使抵押有效,预售人与购买人之间的预售关系合法必须有效。若预售行为违法无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抵押行为无效。预售商品房抵押须办理抵押登记。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合同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人的地位。这种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一、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转让吗
可以依法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但不得转让已经购买的未竣工商品房。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在取得房产证后,商品房预购人可以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预售的程序:
(一)订立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照市房地局制定购房示范文本,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
(二)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生效后,将其送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预售合同移交房地产登记机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在房地产交易机构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移交预售合同之日起5日内完成,并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
(三)预售款的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建设工程的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当专项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建设。
(四)办理预售的商品房过户手续。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依法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后,与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过户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
在预售期间,转让当事人就预售合同约定的事项有变更的,如建筑设计变更、建筑面积变更等,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应当一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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