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是有追索权的,追索权是一种权利,是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因此,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一、票据切断制度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内容如下:
1.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出票人是创设票据权利义务的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大多是因为票据资金关系欠缺或者存在某种瑕疵,也可能是基于原因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存在的某种抗辩。
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的限制。在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存在诸多债务人的情况下,较早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相对于其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称为前手,较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称为后手,前手与后手的关系是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后手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哪些?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1、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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