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多位法学专家建议,应从市场价值的角度估算知识产权案赔偿数额,同时对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者,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以三倍或两倍赔偿数额,防止继续从事侵权活动。
民事赔偿中有两种原则:一是补偿性赔偿,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二是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后者旨在威慑侵权人,起到预防侵权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更应着眼于预防。例如:目前网络转载广泛存在不署名、不支付报酬等侵权行为,如果一一打官司,且不说只付100~200元稿酬是否划算,恐怕法院也没这么多精力立案、判案。如果加大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行为少发生、不发生,不但可节约司法资源,更是尊重和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有力手段。
数据显示,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平均赔偿额分别为8万元、7万元和1.5万元,赔偿数额低使企业虽赢了官司,却丢了市场。这种情况,无异于纵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立法者当然意识到了此类现象的后果,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但这只适用于商标侵权纠纷,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在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广泛引入惩罚性赔偿,同时提高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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