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知识产权或与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的数额为准。赔偿标准首先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弊端
1、过分夸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容易导致制度失效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遏制不法行为的功能,但它仅仅是一般损害赔偿的一种补充,不是损害赔偿的核心。损害赔偿的威慑目标是使威慑既不太弱,也不太强--一方面避免生产缺陷产品,另一方面又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我们在看到惩罚性赔偿的惩罚遏制功能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不法行为人在面临巨额的赔偿时,总会千方百计减少损失。那么此时,或降低生产成本,或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或通过责任保险等方法转嫁风险,把赔偿费用转嫁到用户和消费者身上,达不到制裁和遏制的目的。因此它的适用范围必须要严格限制,不能一味适用惩罚性赔偿追求其惩罚和遏制的功能。
2、惩罚性赔偿数额过高对经济发展不利
惩罚性赔偿数额过高,会加重一些企业的经济负担,甚至会导致这些企业破产(对中小企业而言,过高的赔偿额等于宣告这些企业死刑);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束缚企业的行为,影响企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出速度。
3、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导致滥讼现象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会被滥用。比如王海这类知假买假索赔者,利用不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并以此作为营利的方式。尽管知假买假索赔者的打假行为客观可能会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但利用别人违法行为来作为生财之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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