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减少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中国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还不完善,很多侵权事件最终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原告诉求,对被告来说,制裁力度不足,难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2.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式下,这种规定已无法符合保护广大消费者基本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需要,应当进一步调整。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
1.公私混合法性质
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惩罚性赔偿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更多的是国家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预防的需要,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公法性。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认定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3.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是在承惩罚性赔偿担补偿性民事责任基础上承担的增加赔偿责任,其用意在于涉及责任人的精神痛苦,国家通过强制性手段对责任人财产施加损失以达到惩罚之功效。
4.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1.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
2.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
3.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
4.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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