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法院的选择以避免不当得利的情况
时间:2023-07-01 14:21:59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确定是按照被告所在地进行确定。即按照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得利属于债务纠纷,因此按照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并且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如果双方是因为合同纠纷,从而提起的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或者是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合同的双方都未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这种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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