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判决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判决是行政诉讼活动的一个终点,它是法院对某行政争议作出的最终判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通用性,如此才能让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获得终局的解决,进而发挥判决定分止争的功能。而通用范围的确定,则又涉及权利保护与法秩序安定性的权衡。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主要包括既判力、形成力和拘束力,给付判决还具有执行力。其中,拘束力被认为是疑义最多的一个制度,它是指判决要求与案件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尊重法院判决的判断内容、按照判决意旨采取行动的效力。拘束力关系到行政诉讼判决的实效性和法秩序的统一性。鉴于国内相关研究不足,本文拟以撤销判决为中心,借鉴日本法相关制度和学理,观察中国的相关实践,剖析拘束力的性质、内容和范围界限,分析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判决面前所负有的义务,并藉此理解法院在建构行政法秩序中的适当定位。
二、行政判决的特点
1.强制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行政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后决断,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表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文书,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作出。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判决的标准,要保证行政判决公正无误,必须严格依照表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制作。
3.终结性。行政判决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总结,是针对已经审理终结的诉讼争议作同的,而且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
4.实体性。行政判决区别是于其他司法裁判形式,是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通过确定当事人之间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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