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准予批准1)林木权属无争议;2)所采伐的林木已进入成熟林龄;3)采伐后作为商品材销售的,要持有林业局下达的商品材采伐指标。
二、办理材料
林权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申请理由充分,字迹工整,由林权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兴宁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如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地址:兴宁市和平路2号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将审查意见报业务股室负责人。4.决定。1)分管领导结合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地址:兴宁市和平路2号公共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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