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如下:
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取得赔偿的权利、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宣誓词
宣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永远不加入任何其它国籍,忠于我的祖国和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一名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守法、知礼的中国公民。当国家有需要之时,本人必将义无反顾地贡献自己的力量,捍卫国家尊严,誓死保卫祖国。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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