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必要情况下,需将已收取的诉讼费用返还至相关当事人手中,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在具备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正式生效后的15个日历日内,将相应金额返还至有关当事方。所谓诉讼费用退还,即是由人民法院从案件受理阶段预先收取的以及在结案时进行结算的款项中,扣除超出实际所需缴纳的部分,并将剩下的转还给当事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全文2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