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纠纷诉讼请求书
时间:2023-05-04 15:43:41 2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告:xx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xx市**路8号**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马**,男,19**年4月3日出生,现住址:xx市**大道32号**小区5*栋1*单元502、503号房。联系方式:130069*****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本金1879.2元,违约金6852.6元,合计为8731.8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专项维修资金367.2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小区水电公摊229.1元,生活垃圾处理费202.5元,汽车车位使用费2820元,合计为3251.6元。

(以上1~3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总数为:12350.6元)

四、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1月,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期为一年,合同约定住宅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水电公用分摊每月分别为0.36元/㎡、0.04元/㎡和0.0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为7.5元/月,家用小汽车车位(停车费)为50元/月,合同到期后每年续签。2007年12月28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将家用小汽车车位费由50元/月改为60元/月。2007年底,xx市房产管理局xx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指导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通知;并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为了能够更好的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原告根据以上相关文件指导精神和实际经营情况及当时物价消费水平于2008年12月26日向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住宅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0.36元/㎡/月提高到0.45元/㎡/月的申请。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过慎重考虑及通过必要程序后,于2009年3月5日与原告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住宅部分物业管理费由原来0.36元/㎡/月提高到0.41元/㎡/月,专项维修资金提高到0.08/㎡/月(收费方式改为按季度收取。)

物业管理费用标准调整后,原告与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1经双方合意协商一直履行至今。小区绝大多数业主也都按时交纳了物业费及相关费用,但被告却一直拒交。原告按照相关合同约定,从2009年3月起每季度向被告发出缴费通知,并在2010年数次进行书面公告催交,但被告都拒绝交费。至2011年3月31日,被告已拖欠物业管理费本金84.86㎡×0.41元/㎡/月×3月×9×2套=1879.2元及物业费违约金6852.6元(详见《违约金计算表》),专项维修资金84.86㎡×0.08元/㎡/月×27月×2套=367.2元,小区水电公摊费84.86㎡×0.08元/㎡/月×27月×2套=367.2元,生活垃圾处理费7.5元/月×27月=202.5元;拖欠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共51个月的汽车车位使用费2820元。被告拖欠费用不交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和体现对全体业主的公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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