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二、公平原则所谓公平,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法律的价值选择之一,也是社会公德的体现。三、平等自愿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四、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也受到自由意志协商一致的制约。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五、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一、签订赠与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二)与谁订合同自愿;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5、善良风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它主要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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