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工合法权益维护的现状及对策的思考
时间:2023-06-05 18:43:56 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前,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迅速增长,我们发现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也迅猛上升。我委自1995年至1997年共受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337起,仅1997年就占了174起,这其中因女职工“三期”问题而导致申诉的占到37.5%,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女职工胜诉的占到70%,而企业胜诉的占到19%,双方部分胜诉的占11%。

一、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虽有政策、法规但不具体,使企业在处罚的“度”上下易掌握。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门系统工程,它需要有许多部门的参与,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多加强沟通,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基层单位在操作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例如:最近我们在处理一起未取得生育指标而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女职工与企业发生的一起劳动争议时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某饭店女工孙×,是该饭店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于该饭店女职工较多,而且年龄结构较为集中,所以企业规定女职工在结婚后生育要首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以便于安排轮休,从而避免岗位混乱。企业将此条款写入实施劳动合同细则中,孙×表示同意,且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孙×于1996年底怀孕时并未按此规定执行,因而企业对其做出了通报批评并罚款1500元的决定。孙×对此不服认为处罚过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发现《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由女方所在乡政府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对其处以20元的罚款(因是晚育),而企业有无权利对其按违纪处罚,处罚多少并无规定。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仲裁委只能咨询计划生育的权威部门,得到回答是,目前并无规定,如企业有规立制度应按企业的规定处理。试想如果当初在制订政策时,与劳动部门“通气”并在文件中明确:“若企业有规定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企业规定执行”,那么该企业在处罚孙×时就好掌握了。

第二、对于女职工“五期”保护的规定,由于不易操作,也是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之一。

“经期”对于妇女而言,属正常生理现象,北京市在1989年40号令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明文规定,若女职工月经期内有痛经现象,经医务部门认定后可以休假一天,但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看,这一规定虽然规定了由医务部门认定,但实际上女工在就诊时只凭自已的“主述”就可以将证明开出,企业是无法掌握的,即使有的企业建立了女工“经期卡”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执行起来较为困难。我们主为对此类问题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医疗标准,即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做物理检查,这一问题如果不明确,今后很有可能引起疑案年的发生。例如:某企业准备献血,通知女工赵×去血站检查身体,但赵×因合同医院离自已家近,就到该处做了检查,而该医院当时未给其做技术检查就做出了赵×在经期内的诊断书。按照《北京市公民义务血条例》中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内暂不献血,因而赵×提出要求不再参加此次献血,某企业认为赵×不去血站检查肯定有“问题”,国土是对赵×做出了扣罚奖金数千元的处理决定,仲裁委立案后,调查取证遇到了不必要的困难。

“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特别是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女工,由于人员年龄结构较为集中,女工比例大,所以常出现一个班组中有2-3名哺乳妇女的情况。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此类企业多半实行大班倒,即每班只有六个小时,如果按照《劳动法》的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来看,如果不给女工哺乳时间,那势必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若给了又会影响工作,这一矛盾目前在许多行业中很突出。

第三,立法滞后,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室自动化设备已广泛应用于我们日常工作中,但随着先进设备的引入,这种设备对环境的污染也随之而来。经科学考证,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均有辐射,对人体有害,特别是长期从事计算机、复印机操作的人员,对身体损害就更大,我国自“劳动保护条例”颁布以来就没有修改过,其许多部分已适应不了时代的发展。而现今的法律、法规又未对此做出明文规定,使得劳动保护在此问题上留下了空白。对于女职工来讲从事计算机、复印机操作的人数巨大,如果不加以保护,使有害物质在人体长期积存,特别是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势必对分们造成影响,从而祸及下一代,后困不堪设想。

第四,社会保险体系有待建立健全。

党的十五大已经胜利闭幕了,同时也意味着企业的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开始,企业未来将面临破产、兼并的考验,这对于女职工来讲又将面临新的问题。目前社会保险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对于女职工的“生育保险”仍未纳入之中,试想女孩子将面临失业,它们的权益应由谁来维护?日前,我委曾受理了一起集体争议,有几位女职工就属比类问题,此案虽经调解顺利解决,但“治标要治本”只有社会保险第统尽早完善健全起来,才能起到最根本的作用。

二、对策与建议:

我们认为新时期给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女工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女工自已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而在制定每一项政策时,一定要考虑到不同群体,不同阶段,不同行业的要求,承认性别上的差异。为此我们建议:

首先,要加强对职工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使之系统化、具体化,以便于企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法可依。

其次,立法要有超前意识,要高瞻远嘱,避免总是造成立法滞后的现象,从而使政策法规能在较长时间内起到规范作用。

其三,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现行国家政策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企业内部的建章建制,来补充此项空白,另外在集体合同的制订过程中,企业和职工应加强民主意识,特别是女职工对于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更应加以注意。劳动部门应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使女职工懂得依法给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四,做为劳动部门应该尽快健全、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从而使得女职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社会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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