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偿还的先后顺序是什么?
时间:2023-09-18 20:20:08 4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船舶优先权清偿顺序如下:1. 船长、船员和其他在编工人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或遣返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2. 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3.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4. 船舶的救助款项;5. 船舶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

船舶优先权清偿顺序如下:

1.船长、船员和其他在编工人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或遣返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

2.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

4.海难的救助款项;

5.船舶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

船 舶 优 先 权 清 偿 顺 序 是 什 么 ?

根据素材2所述,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包括:船长、船员和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以及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因此,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包括上述各项请求。

综上所述,船舶优先权清偿顺序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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