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分类有很多种,其中最基本的分类之一是把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及人们应有的行为。程序法规定实施实体法所用的方式、方法。法律是与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与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划分相对应的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划分。实体权利为权利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一些具有实质内容的权利,而程序权利则为为实现实体权利而享有的一些诸如起诉、上诉、申请回避之类的权利。我们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因为船舶优先权有着自己独立的实质内容,那就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提供担保时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有的学者认为,优先请求权是对所有人的船舶实现索赔的诉讼中的一个步骤,或者是对其的补偿或部分补偿,或者说是保护索赔优先顺序的一种手段。优先请求权本身并不是实质性的权利,而只是实质性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因而是程序性权利。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船舶优先权所具有的保护索赔优先顺序的功能即足以表明船舶优先权具有实实在在的内容,因而是一种实质权利,如果我们以此为由而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则等于同时认为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亦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因为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功能亦主要在于确保它们所担保的债权在程序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事实上,确保债权人之债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乃是整个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债务人有多数债务,乃市场经济结构下之正常现象。易言之,对于同一债务人能有同一或不同内容之多数之债权存在,形成债权重叠化之现象,而债务人之总财产乃为债权之总担保,基于债权平等之原则,以及强制执行法、破产法所采取之平均受偿主义,各债务人除有优先者外,均系就债务人之财产,依债权额之比例平均受偿,无分轩轻。固在债务人之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之债权即无从获得满足,固须辅以担保制度,以确保债权之完全清偿。因此,可以说,整个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目的即在于确保债权完全受偿,这也是整个担保物权的实质内容,以船舶优先权是保护索赔优先顺序的一种手段为由而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的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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