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款项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1)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
2)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
3)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2,从拍卖款中先行拨付上述费用后,依照下列顺序受偿: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若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
若同一顺序上有2个以上请求,其中第(1)、(2)、(3)、(5)项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后发生的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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