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核定。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已在自治区本级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地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已在本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已在本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
四、行政审批条件
已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参保对象。
六、申请材料
(一)职工签名确认的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统发工资表)1份;
(二)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1份;
(三)本单位上年度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1份;
(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份;
(五)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
(二)桂林市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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