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强制性规定
时间:2023-08-17 17:01:13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相对于新《公司法》有关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自由设立一人公司的规定相比,有关一人公司的强制性规定更多。这是因为,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一人公司毕竟不是典型的公司形式,它只是异化了公司形式,但由于其事实上的存在,以及存续过程中的不可避免性,因此,一方面要允许其存在,另一方面,又不能能使其成为公司的典型,因此需要对其加以控制。一人公司相对于普通公司来讲,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当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确认后,大量出现的一人公司,必然导致另一种意义上的皮包公司的出现,这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所设公司之间容易出现财产、人格等方面的混同,从而会使股东容易利用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基于以上认识,在《公司法》不承认一人公司时,其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让一人公司浮出水面,从而承认实践中所存在的各种一人公司形式,使现实中的有关问题有相关的法律来解决,但当法律在规定了一人公司的设立后,其所面临的问题则是如何使其趋利避害,对其加强监管。

基于这一立法思想,我国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大多为强制性规定,其具体表现是:

1、从主体上看,一人公司只限于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设立,这相对于草案中没有限制一人公司的设立主体,显得较为保守。与旧《公司法》相比,只是在投资主体上增添了自然人和法人,对于非法人企业则没有规定,但从立法技术看,这是一个穷尽性规定,因此说对于非法人企业是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

2、从注册资本来看,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十万元,并且要求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额。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3万元,而且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对于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显然,相对于一般有限公司来讲,一人公司的出资规定更为严格。

3、对于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一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对于法人所设立的一人公司则不适用本款规定,即一人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还可以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要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从立法目的来讲,这主要是为了给交易相对人以提醒,使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能够非常清楚地知道该公司为何种一人公司,从而由当事人判断是否与之进行交易,考虑其信用与风险,这样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要求一人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主要是从财务上对一人公司加以控制,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6、确立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由股东来证明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如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规定,公司的债权人只要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主张,则公司股东就要承担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责任。因为,相对于债权人来讲,股东对于公司的有关信息处于绝对的信息优势,债权人一般无从知道公司财产与其股东的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因此说,由股东来承担证明责任是适当的,另一方面来讲,这也是给了股东一个机会,只要其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则可免于承担连带责任,只以自己的投资额对其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好处:

在一人公司出现之前,一般投资者为避免造成公司的损失采取拉人头凑起所需的“法律股东”。这一方面满足了公司法中对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公司解散而形成损失。用这种方式设立实质一人公司后,引发了许多的社会经济问题。

例如,首先事务上最常发生的挂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所有权,究竟应规谁所有的诉讼。

其次,为符合董事最少三人以上的规定,人头董事坚持行使董事职权,必将引发经营权的冲突和诉讼,或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真正股东一走了之,而挂名股东将不可能为真正股东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必然产生冲突。

第三,母公司利用成立实质上得以完全控制子公司从事侵害债权、炒作股票、逃避债务、或从事脱法行为等违法行为。在当今实质一人公司泛滥的情形下,我们与其一味的不予承认或禁止一人公司,反不如正式面对一人公司,以立法形式承认其法人格,将其纳入法律体系加以管理,否则让此类日益增多但徒具法人之形而无法人之实的公司存在于社会中制造问题,反而不是社会之福。

就经济角度观察,一人公司确实有其存在价值,其理由如下:

1、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2、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

3、大规模公司借由转投资成立一人公司后,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

4、在家族企业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以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公司即须解散,因此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具有正面意义。

5、有利于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发展。进入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领域的企业能否在竞争中取胜,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投资机会的准确把握,而非资本的多寡及规模的大小,或者依赖于高素质的人。一人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凸显的特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

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十万元人民币,所以股东应该一次性缴纳规定的出资额,而且必须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写明自然人的注资方式,且公司章程由股东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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