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协议与协议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身份差异明显。
拆迁协议的各方参与者分别为负责此次拆迁的行政主管机构,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征收部门,以及被指定接受拆迁任务的被拆迁房屋产权拥有者;反观协议拆迁行为中,主要涉及到的则是开发商等对房地产市场有兴趣的民事主体与计划拆迁的房产所有权者,而并非行政事务范畴的相关方。
2、合约具体规定内容方面两者明显不同。
拆迁协议的核心议题在于规定拆迁过程结束后,对于被拆迁人的经济赔偿事宜;而协议拆迁的主要任务则集中于协商是否真正落实拆迁操作这一重大问题上。
换句话说,拆迁协议是既定法律法规框架内由政府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合法拆迁之后所形成的书面共识;而协议拆迁则是在未取得正式征收手续之下,由开发商主动与房产所有者就是否同意实施拆迁事宜展开深入探讨和协商。
3、所涉法律效力等级迥异。
无论是拆迁协议还是协议拆迁,签署之后若因故产生争议,其解决途径相应也有所不同。
前者的主角是行政机关与被拆迁方,若有关协议条款出现争端,处理过程须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后者涉及的双方均为民事主体,如有分歧争执,协商或是提起民事诉讼才是正确的司法处理手段,行政诉讼在此类情境下并无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协议谁签字很重要吗
房屋拆迁协议必须户主签字、否则无效。
房屋拆迁协议首先是协议的一种,协议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当事人一般最少有两个当事人。户主就是当事人之一,户主不签字该协议是无效的。因此必须户主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该协议不成立。
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协议与协议拆迁的区别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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