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争议的区别是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主体资格不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
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
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
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
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劳务人员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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