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工作是企业宣告破产后,接管破产企业并对进行保管、清理、支配、估价、变卖和分配以及实施其他有关的行为。清算组责任重大,其组成方式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责。我国未对清算组的组成成分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一、拓展
(一)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
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
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的审核工作;
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负责抵销权、内容的审核;
其他应由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律师如果作为清算组组长,还承担以下工作:
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起草各类报告;
掌管清算组公章;
审批支出;
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
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二)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
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册;
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
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三)清算组内部评估师的工作,评估师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提供的关于财产的资料,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为清算组处理破产财产的底价。
(四)清算组内部拍卖行的工作,拍卖行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的委托和所提供的关于破产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公开拍卖破产财产,并协助竞得者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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