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立案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民可以直接致电市公安局110,也可以直接向市县公安局或分局的刑警支队、刑警大队、辖区内的刑警中队或附近派出所报案;公民向任何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询问情况,制作笔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报案人;第三,如遇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对于不属于受理单位管辖的报案,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通知控告人或者受害人。起诉人或受害人在报案时应携带相应案件的材料或证据。受理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举报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决定立案。
经济诈骗罪的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典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依照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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